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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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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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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环境 |
1.外商在其所投资企业中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理后的资金,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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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门概况 |
2.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海外 |
| 地理位置 |
| 配套设施 |
3.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筹措运用资金、自行安排本企业的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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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
4.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批准内销的部份比例销售,其销售,其销售价格由企业自定。 |
| 台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
5.外商投资企业有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职工和权利。 |
| 鼓励引进项目 |
| 限制产品、产业 |
6.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供应的办法和价格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和通讯服务,按当地国内企业一样计收费用。 |
| 办事指南 |
| 业务程序 |
| 表格下载 |
7.为解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和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经审核后可以用现汇(包括货币外汇)和固定资产作抵押贷入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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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交奖金税。
9.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加有规定的产品之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10.外商投资如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可以享受上述的优惠条件外,还可以酌情考虑更优惠的条件。 |
| 最新公告 |
| 最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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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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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 询 |
按照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执行,虎门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台胞优惠投资办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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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投资者在国内可以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企业;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购置房产;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和本省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
| 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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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商在国内的投资、置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继承。
3.台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4.台商企业进口用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缴进口关税,除指定项目外,免领进口关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5.台商企业可以向国内银行及批准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6.台商独资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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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商企业依照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 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8.在国内投资的台胞个人及台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9.台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通讯设施和货物运输,按照本镇企业的收费标准。
10.可以举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并接受省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11.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以及受聘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同胞在本镇购房、购物、住宿、医疗、参观、安装通讯设备、乘车船和子女入托、入学等均可享受本镇居民同等待遇。
12.可凭台湾或其他国籍地区等驾驶执照到市属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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