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批
程
序
1、结汇审查
2、到加工贸易一股签订终止协议书
3、镇外经办主任审核
4、盖章(属虎门镇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5、送外经贸局审批
6、镇外经办盖章、存档
申
报
资
料
1、核销表;
2、结汇证明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使用情况证明;
3、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终止证明
4、乙方董事会决议及乙方法人的证明资料(如:周年申报表AR1)
5、直通车是否取消的意见
6、设备如有涉及融资租赁的,必须提供完成或解除租赁的银行或租赁公司证明
7、“终止协议上报登记卡”一份
注
意
事
项
(申请资格)
1、生产合同必须执行完毕并已核销,结汇。
2、终止协议书需注明企业终止后设备的处理方法
3、已领取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要全数缴回
4、若设备从进口到办终止时已超过5年,可报海关解除监管;未超5年,派人调查是否很残旧,报海关报废(或征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