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注意事项:
1、国家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企业正常产品内销,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内销合同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国家外经贸部规定的六种条件之一并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请。
六种条件为: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2、转内销的料件涉及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管理的,则应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后方可办理转内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