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产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生产合同)
(1) 经海关备案的项目批文、合同或章程正本;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一份及出口成品表、进口料件表、料件单耗表各一式四份。
(3)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4)营业执照复印件
( 5)企业进出口业务备案手册(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查验报告书);
(6)由本办出具的"三资企业新投产验厂情况表"(附查验设备清单),并提供进口设备清单或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7)经批准配套污染工序的项目,需提交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上报省审批的合同需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2.正常投产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生产合同)办理:
(1) 与试产期生产合同申报资料(2)(5)同;
(2)正在执行的经外经贸局批准、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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