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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次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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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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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现将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5年 第 1次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一 、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第34号局长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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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许可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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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机关 受理: 广东检验检疫局指定属下各 分支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本地区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 审核 :广东检验检疫局对受理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单位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 ( 网址 : www.eciq.cn )填写并提交有关申请表格,并持 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向所在地 分支 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 1)《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声明(根据网上下载的要求填写)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5)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 ( 6)印章印模; ( 7)《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 8)与拟任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9)拟任报检员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为每个拟任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的证明文件; ( 10)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 11)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交验 原件 。 (二)受理 各地检验检疫局对书面申请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 , 依照有关规定 作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三)审核 广东检验检疫局组织各地检验检疫局进行 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审核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经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广东检验检疫局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于 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 许可 期限 准予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在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核查和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六、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收取注册登记费500元。 七、申请时限 本次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时限为:2005年3月28日——2005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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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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