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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企业不需申领自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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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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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公告2005年第38号文件,自2005年6月20日期,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二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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