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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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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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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粤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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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公告2005年2005年第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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