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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的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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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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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的审批工作,我关对原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决定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现公告如下: | ||||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以分运行李的形式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时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事处)的加工贸易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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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附页(一式四联,一下简称《申请表》); | ||||
(二)公安部门签发的长期(一年以上)居留证(核正本,刘复印本);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外国(地区)企业长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等证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五)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需提交所在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六)海关审核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出具的聘任职证明文件等)。 二、申请人在自用物品进境后一个月内应主动将经进境口岸海关批注后退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第一联(及附页)交回主管海关加工贸易备案部门存档。 三、审批免税进境车辆实际进境后三个月内,申请人应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海关签发的“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复印件、海关税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并附车辆彩色照片一张(4R车头前45 °角拍摄)等资料送交《申请表》签发部门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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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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