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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补税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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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公告 2005年 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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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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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为规范加工贸易企业经营行为,增强加工贸易企业守法自律意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依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关决定于 于2005年9月5日起至9月15日止,黄埔海关将全面组织开展加工贸易企业自查补税专项工作。 现就自查补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企业自查补税的范围包括: | ||||
| (一)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加工贸易监管设备转内销时否已全额纳税,是否存在低瞒报内销价格情事; | ||||
|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转内销是否足量、足额补税,是否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内销边角料的情事; | ||||
| (三)其他物料如包装物料、消耗性物料、残次品等是否存在应当补税但尚未补税的情事; | ||||
|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 | ||||
| 二、黄埔海关辖区内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对本企业2003年、2004年以及2005年1-8月期间的上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企业在2005年9月15日前能够主动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如实申报补税的,海关将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企业不主动向海关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将实施全面稽查,发现问题,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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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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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加工贸易企业自查补税申报表 (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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