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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43号
(2005年9月9日)
 
    为加强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规范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就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出台《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自 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202.127.48.62/Default.aspx?TabID=433&InfoID=8722&SettingModuleID=1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05年第22号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办理运输工具注册备案手续,减轻企业办事成本,我关于 2005年9月1日起对关区内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注册备案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注册登记手续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注册备案业务由东莞海关、太平海关、开发区办事处(保税区海关)、新塘海关、凤岗办事处分片负责办理。
      其中新塘海关、风岗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业务,开发区办事处(保税区海关)负责开发区、新港、老港海关辖区内的业务,东莞海关负责东莞(含常平办)海关和新沙海关辖区内的业务,太平海关负责太平海关辖区和长安办事处辖区内的业务。
     运输企业可根据工商注册所在地向以上对应的五个隶属海关的综合业务统计科办理申请手续。
  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老港海关和太平海关负责办理。其中太平海关负责东莞地区的业务,老港海关负责我关区内其他地区的业务。 船公司可根据工商注册所在地向以上对应的两个隶属海关的物流监控科办理申请手续。         
 

3、办理申请所需的具体资格条件见黄埔海关互联网站(网址: www.huangpu.coustoms.gov.cn ),相关申请书可到受理部门领取,也可在黄埔海关互联网站下载后自行打印。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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