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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将对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开展专项稽查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公 告

2005年 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和海关总署部署,黄埔海关自 2005年9月15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对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开展专项稽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稽查是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所有与进出口活动有关企业均应接受海关稽查,其目的是对进出口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保障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二、本次稽查行动中海关将对有关企业 2003年以来并在海关稽查期限内的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审查,被稽查企业及与被稽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本次稽查的重点对象是:自查补税行动中可能不如实报告的加工贸易经营和生产企业,进出口活动异常的经营一般贸易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经营活动异常的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的企业。

       四、经海关稽查发现不如实自查且构成走私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在稽查过程中,被稽查企业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自查补税,重新自查属实的,海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已被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调查所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部分,依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不列入稽查和自查补税范围。

六、对不接受海关稽查或拒不配合海关稽查的企业,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按 C类企业进行管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

有关企业、单位如有疑问,请向黄埔海关稽查处或向所在地海关稽查部门咨询。

咨询投诉电话: 020-82130300,020-82226484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章)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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