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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修改要点说明
 
2005-09-22 15:09   商务部外贸司
 
   一、增加了“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分配”的内容(第九条)

  二、取消了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的“ Q1≠0” ,扩大了获得许可数量资格的企业范围。即企业只要受限类别对全球有出口,就有分配资格,解决了转口贸易业绩计算的问题。(第九条)

  三、明确了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均按 100% 计算业绩(第十条第三款)。

  四、增加了最低可分配数量 200 件(双、平米、公斤)。对低于 200 件(双、平米、公斤)出现的剩余数量,按业绩优先的原则继续分配。(第九条第六、七款)
     五、增加了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支持,西部地区业绩按 150% 计算、中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业绩按 130% 计算(第十条第四款)。

  六、允许许可数量转让。(第十四条)

  七、取消了原《办法》中给予地方 5% 数量部分。

  八、 2006 年许可数量的分配,考虑到 2005 年出口的特殊情况, 2006 年可申请数量,以 2004 年 6 月 1 日 —2005 年 5 月 31 日为统计时间范围按照第九条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另加企业 2005 年 6 月 11 日 —12 月 31 日对欧盟出口 10 个类别应获得的可申请数量。

  九、取消了原第十条第五款 关于“同一企业采用多个海关码出口,如企业提出申请,业绩可合并计算”的内容。修改后的《办法》中增加了可转让条款、取消了 “ Q1≠0” 。因此企业各海关码下的业绩都可参加分配且可自由转让调剂,业绩合并计算已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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