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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现就因财税[2006]139、145号文下发后造成的有关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 对于企业于2006年9月15日后向海关递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助理所递交的《业务批准证》涉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海关对其涉及商品均不予备案。
二、 对于企业于2006年9月15日后向海关递单申请、海关由于收文滞后而准予备案(变更)的涉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手册,应暂停其所涉及商品的保税进出口,按一般贸易征税进口。9月15日后备案的禁止进口料件和成品已有实际进出口时,应力理补税或退运手续。
三、 由于文件下发时间滞后造成企业合同拟延期而无法办理延期手续的,导致无法操作内销补税手续,可暂时同意通过延期办理,以便进行内销补税手续的伤操作。但延期期限限不能超过两周。
四、 手册项下如有部分料件涉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对于该部分商品可暂按国内购料方式进行备案(要求在《业务批准证》中注明,企业不能私自为国内购买,须由外经委审批确认),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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