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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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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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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现就因财税[2006]139、145号文下发后造成的有关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 对于企业于2006年9月15日后向海关递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助理所递交的《业务批准证》涉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海关对其涉及商品均不予备案。 二、 对于企业于2006年9月15日后向海关递单申请、海关由于收文滞后而准予备案(变更)的涉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手册,应暂停其所涉及商品的保税进出口,按一般贸易征税进口。9月15日后备案的禁止进口料件和成品已有实际进出口时,应力理补税或退运手续。 三、 由于文件下发时间滞后造成企业合同拟延期而无法办理延期手续的,导致无法操作内销补税手续,可暂时同意通过延期办理,以便进行内销补税手续的伤操作。但延期期限限不能超过两周。 四、 手册项下如有部分料件涉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对于该部分商品可暂按国内购料方式进行备案(要求在《业务批准证》中注明,企业不能私自为国内购买,须由外经委审批确认),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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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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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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