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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 试行 ) 》 10.1 施行
(2005年8月19日)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5年10月1日执行。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两者统称为减免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具有 3个特点。一是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二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规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gd-n-tax.gov.cn/show.asp?id=11830

转载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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